聶德權:唱國歌要符合國歌尊嚴 侮辱行為需負刑責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4/01 17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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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今日審議國歌條例草案,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,市民奏唱國歌時要符合國歌尊嚴,以作為國家象徵及標誌的方式奏唱,政府會留意奏唱者有否作出侮辱行為,該行為或需負上刑責。

立法會今日審議國歌條例草案,對於奏唱國歌時如何符合國歌尊嚴,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舉例指,有關條文只是指引性質,不帶罰則,相信「尊重」概念可按常識理解。

鄧忍光以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》為例,指當中也列明在安置骨灰時,要維護死者的尊嚴。至於是否會觸犯條例,就要視乎該人有否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意圖。
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,市民奏唱國歌時要符合國歌尊嚴,以作為國家象徵及標誌的方式奏唱,政府會留意奏唱者有否作出侮辱行為,該行為或需負上刑責。

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審議《國歌條例草案》,不少議員關注在奏唱國歌時,如何界定符合「尊嚴」。公民黨楊岳橋關注,其他法例中有否「尊嚴」這用詞,他認為由於國歌尊嚴是捉摸不到,擔心法例通過後,律政司會如何演繹國歌的尊嚴。

謝偉俊指,他曾因被判定違反律師專業操守,最終被罰停牌,不過他認為,在詮釋條文時,只可以相信法院有普通法傳統及常識,就何謂尊嚴作出適當、合乎常人理解的說法,不能過分定義,否則只會製造更多的矛盾。